网购羽绒服与卖家承诺不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发布时间:2025-05-13 03:03  浏览量:6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羽绒服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判决结案后,法院又及时督促,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市场交易秩序得到依法维护。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羽绒服卖家曹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李某发布的童装羽绒服售卖信息,简单咨询后,双方互加微信继续沟通。经视频连线看货、询价、查看羽绒服绒朵视频等磋商环节,双方最终议定羽绒服数量、价格,并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收货后,曹某发现李某交付的某品牌羽绒服绒朵含量仅50%,且为去年款式,与李某承诺的“90白鸭绒”“2024年新款”不符,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赔偿运费。李某并不认可,认为其仅承诺符合国标,曹某在发货前已经确认过衣物与绒朵状况,并且知晓货品不退不换。双方各执一词,曹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羽绒服为“90绒”,原告在交易前通过视频连线看货、查看绒朵视频等方式了解货品,后经确认同意发货,能够认定原告认可货物质量。李某未能按照约定提供2024年新款羽绒服,构成违约,但该违约情形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原告曹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没有法律依据,但其有权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曹某货款5000元。

【法官建议】

网络购物因无法直观接触和检查货品,存在实物与描述不符的风险。在通过网络方式批量采购时,买方应持审慎态度,明确自身需求,提前了解商品市场价格、品牌口碑等信息,着重沟通商品规格、材质、含量等有关质量要素,并对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作为卖方,应当诚信经营,严格把关货物质量,确保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描述,清晰全面的展示货品的特点、规格等信息,避免因信息不明确导致的交易纠纷。

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应秉持理性原则,恪守契约精神,积极沟通协商,寻求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案,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交易秩序、品牌形象及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共同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