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销售假“伟哥”、卖不合格羽绒服……银川发布十件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1 12:05 浏览量:4
9月10日上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银川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制品案”“贺兰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等10件典型案例,涵盖食品药品、日用百货、特种设备及工业产品等领域。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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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樊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销售假药案
2022年8月8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樊某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辽宁省药品监管局协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认定樊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且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为假药。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6月2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0000元。
案例二:宁夏某公司西夏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配件案
2024年7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开展监督抽检,结果均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58.65元;2.罚款20650元。
案例三:银川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制品案
2024年9月12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驴肉经营活动,但无法提供驴肉进货票据、检验检疫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信息。同时,经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驴肉进行检验,检出马源性成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2025年2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肉品0.11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1841.52元;3.罚款25000元。
案例四:银川市金凤区某百货商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4年12月11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商行销售的羽绒服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羽绒服产品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羽绒服装》国家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5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羽绒服1件;2.没收违法所得139元;3.罚款4038.75元。
案例五:灵武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5年2月18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2024年1月17日生产的农用地膜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农用地膜1卷;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2250元。
案例六: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电缆案
2025年3月17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7月24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案例七:永宁县某线缆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3月1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经销部库房内的线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库房内7卷线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7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经销部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线电缆7卷;2.罚款300000元。
案例八:宁夏某电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24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厂房发现2台正在运行使用的单梁起重机,且无法提供在有效期内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5年7月1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案例九:银川市西夏区某摊位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案
2025年4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摊位使用的电子台秤在称重产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台秤上“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的按键操作后,显示的重量及单价会随之变动,同时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定,该电子台秤有作弊功能。
该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7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2.罚款1000元。
案例十:贺兰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5年4月29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转办线索,显示该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且备样有效期已过,数据现已无法进行复核,
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8月4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